音乐表演系教学工作规程
日期:2014-09-18 00:00:00  发布人:音乐学院   浏览量:272

教学工作是我系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我系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系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我系本科教学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我系教学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主任负责协调平时工作。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教研室主任竞争上岗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

    第二条  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小组,参与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根据单项教学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教材建设等委员会或指导组。

    第三条  认真贯彻《黄淮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中的各项规定,落实学院确定的教学目标,加强教学管理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全面负责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教学秘书以及教务员,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领导下配合主任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管理系统由质量保证、监控、评价、反馈等系统组成。教学质量保证系统以系主管领导为负责人,制订研究教学质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措施,同时通过主任及教研室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保证教师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以系领导及管理人员为中心,结合教研室和督导组,通过听课、座谈、检查、交流等方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由系进行,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每学期对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学生进行评教;同时通过试卷展评等方式对各类课程的考核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对试卷命题的质量和学生答题质量的评价,对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论文等)考核质量的评价。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校内以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生信息员为主,广泛收集课堂教学信息,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校外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信息反馈制;同时落实各级领导听课制度。

             第二章     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五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我系对各项教学建设制定出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是专业建设的任务之一,是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制订的总体培养规划,是教学工作的蓝图。培养方案的质量最终决定着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人才规格的高低。教研室要高度重视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导与专家制定或调整培养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学计划由我系个教研室根据学校总体意见制定或修订,经系教学工作指导小组讨论审议、并报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制定的有关学科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指南,也是选用或编写教材、测量和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教学计划中设置的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或执行统一教学大纲,或组织教师编写。编写教学大纲必须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组织相应的课程小组,在认真研究教学计划中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基础上,明确每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教学目的、任务、内容范围等,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分工协作完成,并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进行严格的讨论审议,经系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校要求,所开课程都必须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各专业要尽可能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原则上应使用统编教材或国家推荐教材。鼓励使用 “教育部统编”、“十一五”国家重点教材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以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建立科学的教材评价、选用和编写制度,专业课程的教材首先由任课教师选定,经教研室审查同意后,再由系审核批准。提倡编写具有我校特色的各类教材,自编教材的使用与管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是学校落实教学任务的主体力量。我系拟以课程为中心,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助理讲师及以下职称教师必须申请帮带教师,帮带教师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学校总的教学管理要求,以教研室为单位制订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授课规程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排课选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教书育人的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文件及规定,深入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限定的教学内容,对教材进行精心取舍,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完成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一般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从事普通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教研室必须有计划地安排教授、副教授讲授基础课。

    第十四条  新开课程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同时向学院提交教学大纲、教材(选修课可用自编讲义)等教学文件,经主管主任审定确已具备开课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理论课教师由系院发放课程表,技巧课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上交排好的课程表。主讲教师应于正式上课前填好教学进度表,经主管主任批准后,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校教务处存档,一份由系秘书存档,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教师在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教学进度表,平行班级的同一课程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是学校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学校或学院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主任批准。教师要重视每个环节的教学,各个教学环节都要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要求来完成。认真备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按要求布置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按时辅导,因材施教。

    第十七条  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互相调课和随意停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认真执行音乐系教师调课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因故需要停课,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制定补课办法并及时落实。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穿着朴实,教态端庄,语言得当,讲课要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二十条  各级职称的教师,均需按学校和系院的安排,参加教学实践和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复习考试期间,不得指定复习重点,更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范围与内容,凡未建立题库的课程,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命题小组命题,命题小组要命定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正式考试所用试题由主管主任确定,并报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评定学生成绩,评定学生成绩要实事求是、公正无误,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或降低分数。教研室及时组织教师评卷,按时提交成绩。学生若向教师提出需核查分数时,要经系秘书同意并受理,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改分。评卷必须使用红色笔,打应得分数,以正分体现。学生答题中的错误部分或不够全面的部分用曲线划出,不打叉号。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学骨干的作用,组织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  成立音乐系教学评估与督导小组,做好教学考核工作,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五条 音乐系教学评估与督导小组每学期按学科门类深入课堂评估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经评估和检查及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必须限期改进。

    第二十六条  全院所有非教学工作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做好教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尽其责,互相配合。

 

                     第四章    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结合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积极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好每一堂课,确定教案或写好讲稿。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写教材,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教具、图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或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而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教会学生学习;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精选教学内容,减少课内讲授时间,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参与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校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数码钢琴教学、观看教学录像、VCD光盘等,应在课前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毕业论文教学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对选题、指导教师、写作要求、步骤、成绩评定、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考核;系院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协调。系院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若干答辩小组,分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学院答辩委员会对所有论文进行终审,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位水准的论文不能予以通过。

                        作业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动手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三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恰当,份量和难易度要适中。

    第三十八条  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作业如只需作部分批改,需经主管主任批准,但每次批改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应公布标准答案,要求学生自己改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学生应根据教师的要求,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作业整洁,字迹工整,计算准确。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对不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作业要记分,列入平时成绩内。

    第四十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课程结束时均须考试,考试方式可灵活多样,考试内容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关考核的其他要求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音乐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若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系院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注: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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